申请人: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京都念安堂制药总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代理组织: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我司代理的本案被申请人京都念安堂制药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念安堂公司)于2003年1月申请注册第3443979号“京都念安堂KING TO LIM ON TONG及图”,2004年1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中药成药等商品上。
2009年京都念慈菴总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念慈庵公司)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念慈庵公司认为争议商标与念慈庵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念慈庵公司据以引证的商标第1130792号“念慈庵及图”、第1202272号“念慈庵”商标有念慈庵公司分别在1896年和1997年申请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商标争议裁定中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部分及图文组合方式上极为相近,而引证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另外,“京都念慈菴”作为商号使用,在人用药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念安堂公司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已经构成了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并损害了念慈菴公司的在先商号权。
在商评委撤销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后,我公司代理念安堂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我公司调查发现,念安堂制药厂早在1882年就成立了,在1996年就开始使用“念安堂”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念安堂”已经在制药行业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省著名商标。“念安堂”与“念慈菴”两商标在市场上并存多年,并未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再者,从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的外观上看,文字排列和构图上都有很大区别,呼叫上也不相同。其中“京都”二字是地名的称呼,不能因为有相同的“念”字,就判断两商标近似。
一审法院维持了商评委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随后我公司代理念安堂公司继续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ZEN © 2001 - 2011 备案编号:京公网安备110102004493 / 京ICP备1903450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