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德士活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答辩人)代理组织: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案情简介: 异议人认为答辩人申请注册商标与自己的注册商标“苹果牌”、“TEXWOOD+苹果图形”构成近似并且其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提出异议,并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引证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我公司经过认真调查发现:答辩人的商标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含义有区别,且答辩人的商标是自己所独创的,没有摹仿异议人的引证驰名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我公司以此为由,代理被异议人对此案进行了答辩。该案件于2010年经国家商标局(2010)商标异字第08308号异议裁定书作出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3964966号“富士果及拼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之裁定。 评述: 由此可见,异议答辩程序在商标确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标法对于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况是有一定的倾向性保护,但是异议答辩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给予被异议人充分争取自己的权利的机会。因此,当异议人依据其商标是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答辩人无需惧怕,而是应当珍惜法律赋予自己的答辩的机会,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